教育部關于印發《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八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布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九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訴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并按《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十二條 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九十三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此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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