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6-2-12 19:20:49 司法部網站
目 錄
案例一:王某不服浙江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撤銷冒名登記行政復議案
案例二:張某不服湖北省教育廳未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案
案例三:某外籍人士不服云南省某市轄區公安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案例四:張某認為江蘇省某縣級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案
案例五:孟某甲、扈某某、孟某乙不服吉林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
案例六:劉某等26名村民不服貴州省某縣人民政府未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案
案例七:高某不服甘肅省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秩序管理和交通設施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案例八:黃某不服福建省某市轄區政府征收補償決定行政復議案
案例九:瞿某不服重慶市某市轄區林業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案例十:某公司不服山東省某縣消防救援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案例一
王某不服浙江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撤銷冒名登記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商事登記 身份核驗 AI換臉 證據不足 撤銷決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申請人浙江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某公司變更登記,將法定代表人由陰某變更為申請人王某。2024年7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撤銷冒名登記申請,主張其從未提供身份證原件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該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中申請人簽字均非本人所簽。被申請人核查浙江省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后發現,案涉變更登記顯示已完成申請人身份核驗。7月16日,被申請人依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記操作規程》第七條第二項“被冒用人申請的商事登記事項已在登記機關完成身份核驗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之規定,作出不予受理王某申請的決定。申請人不服,于2024年9月13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變更登記中申請人是否實際完成身份核驗。行政復議機構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查明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在登記時使用“工商注冊身份驗證APP”完成了實名核驗,但僅提交浙江省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核驗狀態-實名核驗”的文字截圖作為證據,無法提供申請人身份核驗的音視頻資料(如人臉識別動態視頻)。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當前AI換臉技術破解政務平臺實名核驗的案例頻發,被申請人僅憑后臺文字記載即認定申請人完成真實身份核驗,未排除技術偽造可能性,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責令其對申請人的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處理。被申請人收到復議決定后,當日受理申請人的撤銷申請,并啟動案涉變更登記的調查核實工作。申請人對復議結果及被申請人的糾錯行為表示認可。
【典型意義】
近年來商事登記人臉識別軟件的推廣使用,強化并便利了商事登記身份核驗,但AI換臉技術的出現帶來新挑戰,相關政務APP身份核驗系統被不法分子利用AI換臉技術偽造動態影像所破解,導致其他公民陷入“被冒名”困境。針對這一問題,本案行政復議機關對商事登記身份核驗行為確立了更嚴謹的證據標準,指出行政機關不能僅以平臺內部文字記錄作為認定身份核驗完成的唯一依據,必須留存人臉識別音視頻、活體檢測數據等可追溯、可驗證的關鍵證據,才能排除技術偽造風險。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個案監督,既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向行政機關傳遞了AI時代政務核驗需強化證據留存與技術防護的規范要求,推動職能部門提升技術系統的安全防護水平。
案例二
張某不服湖北省教育廳未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學籍學歷信息勘誤 依申請履責 不予受理 案前調解
【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某系湖北省內某“雙一流”大學畢業生,在辦理北京市引進人才落戶政策申報時,發現學信網以申請人的“錄取照片與學歷照片比對非同一人”為由,對其學籍信息予以撤銷。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勘誤未果,遂以被申請人湖北省教育廳未履行學籍學歷信息勘誤職責為由,于2025年2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審核、修改學籍學歷電子信息的法定職責。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是否構成未依法履行學籍學歷信息勘誤職責。依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確有錯誤的注冊信息具有審核確認的職責,但本案申請人僅向高校申請勘誤學籍信息,并未向被申請人提出過審核確認注冊信息有誤的申請。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履責為由申請行政復議,無事實依據,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可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考慮到學籍信息關乎申請人切身利益,行政復議機構在征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致同意后,開展案前調解工作。一方面指導申請人按規定及時提交申請及佐證材料,另一方面同步跟進高校調查核定進度、被申請人審核進程及教育部復核備案流程,多方聯動、持續跟進,經多次溝通協調,學信網最終恢復申請人的學籍信息,申請人主動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是行政復議機關踐行“復議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行政復議制度的核心價值追求。本案中,針對關乎學生就業、落戶的學籍信息勘誤問題,行政復議機構并未簡單以未提出履職申請為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而是主動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啟動案前調解。通過引導申請人規范補正材料,并協調推動教育部門、高校及學信網多方聯動、同步跟進,最終高效妥善地解決了申請人的實際困難,使其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該案處理方式靈活務實,沒有拘泥于“就案辦案”,而是主動延伸制度效能,解決復議申請“背后”的實質爭議,彰顯了行政復議的溫度與擔當,為涉民生領域行政爭議的化解提供了示范,切實提升了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與滿意度。
案例三
某外籍人士不服云南省某市轄區公安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涉外行政處罰 限期出境 中止執行 自行糾錯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基本案情】
申請人系外籍人士,受第三人某學校邀請到中國從事英語教學工作,已取得有效期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29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證》。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發現,申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存在超出工作許可限定區域為某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提供英文翻譯服務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某市轄區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并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于2024年12月3日向某市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是否適當。經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行政復議機構查明本案系因翻譯偏差導致信息不對稱而引發,且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愿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構建議出入境管理部門暫予中止執行限期出境決定,避免對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逆影響,同時指出,申請人雖存在超范圍非法就業的違法行為,但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的法定情形,被申請人執法行為存在不規范之處。經被申請人啟動內部執法監督程序復核后,認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足以糾正其違法行為,遂自行撤銷原處罰決定中“限期出境”部分。最終,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外籍人士通過申請行政復議依法解決法律訴求的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在規范涉外執法行為、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方面的重要作用。行政復議機構發揮行政復議高效便民的優勢,在30天內審結案件、化解爭議,既指出限期出境行政處罰與違法情節不相符,推動被申請人及時自行糾錯,有效維護涉外主體的合法權益,也向國際社會展現了中國法治的規范性與包容性,既強調申請人應當遵守我國法律,又平等保護其合法居留權利,有利于增強國際人才與投資者對我國法律環境的信任,為深化對外開放、促進國際合作營造了穩定、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案例四
張某認為江蘇省某縣級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基層治理 村務公開 監督職責 調解
【基本案情】
申請人張某系江蘇省某村村民。2024年8月26日,張某以個人名義向被申請人某縣級市人民政府郵寄《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請求依法責令公開該村九組2002年至2023年期間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及支出的詳細財務信息。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轉交某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核實并反饋。某街道辦事處經調查,向被申請人提交情況說明,匯報了申請人基本情況、主要訴求及初步處理意見。2024年9月11日,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情況說明向申請人作出《告知書》,稱已將其監督申請交辦至某街道辦事處,且該街道辦事處已要求村委會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并將相關信息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張貼公開。申請人對該《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是否依法充分履行了對村務公開的監督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依法享有對村務公開情況的監督權;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本案中,被申請人僅依據某街道辦事處所作的情況說明,告知申請人該街道辦事處已要求村委會向其作出書面答復,而未對答復內容是否回應申請人訴求、是否全面準確等實質性問題予以審查,未能完全履行監督職責。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構主動赴申請人所在村委會開展實地調查,并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村委會三方進行現場談話,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積極推動調解。經查,申請人核心關切是對村委會某一項具體收入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信息不透明、溝通不暢系引發本次爭議的關鍵原因。在行政復議機構的協調下,村委會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合理質疑,出示該筆收入相關明細及原始憑證,并現場予以解釋說明,申請人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并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復議實質化解基層治理矛盾的范例,生動體現了行政復議制度在監督基層政府依法履責、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功能。針對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合法訴求,行政復議機關首先從法律上認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村務公開具有監督職責,并對監督職責的內容和履責方式進行了具體審查。在此基礎上積極發揮調解在化解基層治理領域行政爭議中的作用,主動前往實地開展調查,通過組織多方進行現場溝通,促成村委會當面解釋、出示憑證,有效消除了申請人疑慮。通過案件的辦理,既直接保障了村民對村務支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更是以個案監督推動了基層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充分展現了行政復議在穿透表面爭議、解決實質問題方面的獨特優勢,通過搭建對話平臺,促成干群關系的良性互動,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提升了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
案例五
孟某甲、扈某某、孟某乙不服吉林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工傷認定 上下班合理路線 實際居住地 適用法律錯誤 撤銷重作
【基本案情】
孟某某系吉林省某醫院在職員工,申請人孟某甲、扈某某、孟某乙三人系其近親屬。2024年11月,孟某某駕車從某市出發,前往某縣其工作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12月9日,孟某某工作單位向被申請人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請求對孟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認定為工傷。因事發當日孟某某駕車出發地為其女友家,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配偶關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孟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行程是否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適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作出了具體列舉,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均屬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孟某某事發當日駕駛機動車從某市前往某縣上班,該行程與工作具有直接關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孟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孟某某的出行路線從其實際居住地前往工作地,屬于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孟某某案涉交通事故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以孟某某與女友不構成配偶關系,認定出發地不屬于與配偶的居住地,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在監督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制度優勢與核心價值。面對行政機關機械適用法律條款、片面依據“配偶”形式要件而忽視勞動者實際居住與通勤關聯的僵化認定,行政復議機構立足《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職工權益的立法精神,對“上下班途中”這一要件進行了目的性、實踐性與合理性綜合審查,明確將勞動者從其實際日常居住地前往工作單位的合理通勤路線依法納入保護范圍,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辦理,不僅及時、有力地實現了權利救濟,而且通過個案裁判統一和明確了“合理路線”的審查標準,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了清晰指引,生動體現了行政復議促進執法尺度統一、推動行政機關從“形式合規”邁向“實質法治”的深層監督功能。
案例六
劉某等26名村民不服貴州省某縣人民政府未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棄渣場滑坡 地質災害防治 行政不作為 行政復議委員會 責令履職
【基本案情】
劉某等26名申請人均系貴州省某村村民,長期在該村居住生活。2014年,第三人某橋梁建設公司在承建某高速公路項目過程中,在申請人居住地附近山體設置棄渣場,導致申請人等村民房屋出現開裂等受損情況。第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僅將相關棄渣轉運至申請人居住區域另一后山斜坡堆放。2024年12月24日,劉某等26名申請人以房屋開裂受損情況不斷加劇,已無法滿足安全居住條件為由,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某縣人民政府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并責令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申請人搬遷避讓責任。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是否負有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定職責及該職責的具體履行方式。為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召開聽證會,結合實地核查情況,了解到申請人居住區域地質災害隱患持續存在且處于動態變化狀態,2015年至2023年期間,被申請人組織有關部門先后四次對申請人居住區域房屋進行復核評估,結論均顯示:案涉區域地質災害系第三人施工行為引發。同時,行政復議機構實地核查發現,案涉地質災害影響范圍內仍遺留大量工程棄渣,第三人在棄渣堆積處修建堤壩支撐引發滑坡,26名申請人的房屋均存在實質受損情形。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案涉地質災害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具有組織有關部門及責任單位對案涉地質災害進行防治的法定職責;盡管被申請人此前已組織了多次復核評估,但結合案涉區域地質災害持續發展變化的實際,以及歷次復核評估結論可知,原有評估報告已無法客觀反映當前申請人居住地的地質穩定性及房屋受損情況,亟須對申請人房屋受損情況重新開展復核評估。被申請人未再次組織復核評估,未能精準掌握地質災害動態變化,亦未根據最新評估結論采取監測預警、房屋維修加固或搬遷避讓等針對性防治措施,屬于履職不到位。經提請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咨詢論證,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限期組織案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申請人房屋受損情況調查復核,并依據調查評估結果依法采取相應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典型意義】
地質災害防治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責、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案中,縣政府雖然對地質災害組織過多次調查評估,但未根據動態變化的風險采取實質性防治措施,未能充分保障受災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符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法定要求。行政復議機構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災害現場開展核查、組織聽證會,精準認定政府責任不因過往調查而免除,責令其重新評估并根據結果采取維修、搬遷等實質性措施,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制度在防范化解重大民生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要監督作用。
案例七
高某不服甘肅省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秩序管理和交通設施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處罰 行政合理性 主動糾錯 以案促治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8日9時12分,申請人高某駕駛車輛沿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市某區某巷北口,因路口處道路綠化帶將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進行了物理隔離,導致車輛無法正常匯入機動車道,同時,若左轉通行,則會構成逆向行駛。在此情形下,申請人不得已采取右轉方式,駛入了某路的非機動車道。申請人沿非機動車道行至前方十字路口并通過該路口時,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抓拍。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申請人行為構成“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于2025年10月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及行政處罰相關規定。行政復議機構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多次赴涉事路口進行實地勘察,發現由于道路綠化帶對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物理隔離,導致車輛行駛至該巷北口時,事實上已無法駛入機動車道;同時,該處亦未設置任何禁止駛入或引導車輛正確行駛的標志標識。上述客觀情況系迫使申請人不得不駛入非機動車道的直接原因。此外,在2025年9月16日至10月29日期間,因該路口相同的道路通行情形引發行政處罰并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多達19起,充分證明此情形具有普遍性,其根源在于道路規劃設計存在不合理之處,以此作出行政處罰,不符合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復議機構多次與被申請人開展會商與專題研討,一方面客觀指出該路段道路規劃設計存在的系統性問題及因此引發的多起爭議;另一方面結合案件事實,從法律原則、執法目的與社會實效等角度加強釋法說理。經充分溝通與論證,被申請人最終認可行政復議機構的意見,主動撤銷了對申請人的處罰決定,并落實優化該路段交通標識與通行方案的整改措施。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并未局限于個案審理,而是通過實地勘察與類案分析,主動發現涉事路口因道路設計缺陷導致駕駛人客觀上無法合規通行的普遍性問題。在依法認定當事人無主觀過錯的基礎上,秉持“復議為民”理念,積極運用溝通協調機制,推動執法機關厘清問題根源并主動糾錯。此舉不僅使個案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更促使相關部門關注并優化行車標識治理,解決城市道路規劃建設中的問題,避免了后續類似爭議的重復發生,實現了糾正個別不當行為與促進公共治理優化的雙重目標,是行政復議制度有效發揮保障權利、監督權力、化解爭議功能的生動體現。
案例八
黃某不服福建省某市轄區政府征收補償決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錯誤登記 權屬認定 責令補償
【基本案情】
1952年,福建省某市轄區某村村民蔡某取得該村57號房屋的《土地房產所有證》。1965年蔡某去世后,申請人黃某作為蔡某法定繼承人繼承該房產,但一直未換發新的權證。1997年,第三人邱某虛構其“與蔡某是祖孫關系,以繼承方式取得蔡某名下57號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將其變更為其72號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20年,57號房屋、72號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且均被拆除。因57號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已被72號房屋占用,57號房屋呈現為無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征收單位無法基于宅基地使用權給予申請人對應補償。2022年8月,申請人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57號房屋產權。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三人邱某無法提供祖孫關系證明,其繼承57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成立,但最終以房屋已被拆除、物權滅失為由判決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2024年5月,被申請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以57號房屋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已換發為72號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由,認定57號房屋無合法批建手續,僅按實測房屋面積支付搬遷補助及獎勵。申請人對該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該征收補償決定并責令重作。2025年4月,被申請人仍以權屬證書已轉移、房屋無合法批建手續為由,再次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維持原補償標準(補助款)7.3萬元。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6月5日再次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申請人繼承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以及被征收后的補償標準。行政復議機構通過召開聽證會查明,第三人邱某無法證實其與蔡某的親屬關系,其通過虛構親屬關系取得72號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立,57號房屋權利并未合法轉移,72號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屬錯誤登記,人民法院也在相關民事案件中確認該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某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權屬存在爭議的房屋履行調查認定職責,其在未核實的情形下,僅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未被撤銷及規劃部門復函為依據,否定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人地位,顯屬事實認定不清。鑒于案件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為徹底解決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補償、補助及獎勵共計753.9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歷史遺留復雜爭議的典范。面對長達二十余年的權證錯誤登記與補償不公平問題,行政復議機構沒有簡單作出撤銷并責令重作的復議決定,而是本著為群眾解決核心訴求的積極態度,主動查明第三人以虛構手段獲取權證的關鍵事實,明確認定申請人合法權利人地位,進而組織各方精準核對補償標準,最終直接對補償數額作出變更,讓多年未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在行政復議渠道得到徹底解決,申請人被錯誤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證也回歸到合法狀態。上述案件的辦理,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擔當,也體現了行政復議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理念,讓人民群眾在復議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使其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案例九
瞿某不服重慶市某市轄區林業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野生動物保護 行政處罰 裁量權 過罰相當 變更決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市轄區公安局發現申請人瞿某在禁獵期、禁獵區搭建獵網。經詢問,瞿某自稱抓到一只“麻老鷹”,經鑒定為鳳頭鷹,并帶領民警扣押提取該活體野生動物;瞿某還主動供述此前曾捕獲一只“鐵鳥子”,經鑒定為日本松雀鷹(已放飛),兩只均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單只核算價值均為2.5萬元;另供述捕獲一只黃鼠狼(已摔死),學名黃鼬,屬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核算價值為800元,申請人提供了捕獲視頻和照片。案件偵查終結后,某市轄區公安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綜合在案證據、產生的損害及瞿某認罪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建議林業部門給予行政處罰。2024年7月9日,被申請人市轄區林業局經調查后作出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正部分)》的規定,對獵捕黃鼬的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對獵捕鳳頭鷹的行為處以獵獲物價值14.8倍罰款,兩項罰款共計37.3萬元。申請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及處罰幅度是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瞿某獵捕黃鼬、鳳頭鷹的違法行為均系其主動供述,并主動交代鳳頭鷹去向,使執法機關得以及時實施保護,依法具備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同時,《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正部分)》施行時間是2024年5月,在申請人違法行為發生時尚未制定,原裁量基準又未對該類行為作出規定,被申請人依據該裁量基準作出行政處罰屬于適用依據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過罰相當”原則,要求行政處罰需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被申請人未充分考量瞿某主觀過錯較小、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死亡等情節,直接作出37.3萬元罰款,明顯不當。鑒于上述情況,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變更決定:對獵捕黃鼬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從輕罰款2000元;對獵捕鳳頭鷹的行為,綜合考量瞿某主動供述、未造成實質傷害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罰款3000元,兩項罰款共計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復議精準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彰顯“過罰相當”法治原則的范例。對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應當堅持嚴的基調,但也需要結合違法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評價。本案中,針對行政機關機械適用裁量基準、忽視行為人主動供述、防止危害擴大等從輕減輕情節而作出畸重處罰決定的問題,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履行行政復議監督職責,在查明違法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多重因素,采取作出變更決定的方式,對原行政行為予以糾正,不僅及時消除了“天價罰款”帶來的負面影響,維護了處罰的公正性與公信力,還通過讓違法者承擔護林職責等方式,將一名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者轉變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在監督規范執法、平衡處罰力度與教育效果方面的積極作用,為同類涉野生動物保護處罰案件的規范處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十
某公司不服山東省某縣消防救援大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消防安全責任 行政處罰 復議聽證 撤回申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申請人某公司與某食品科技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申請人為某食品科技公司承建廠房并具體負責現場施工安全監督與指導。2024年8月,某食品科技公司安排兩名不具備動火資質的工人在施工現場進行電焊作業時引發火災,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約380萬元。經被申請人某縣消防救援大隊調查證實:兩名不具備動火資質的工人系某食品科技公司私自安排,但申請人的項目安全總監也存在簽字審批該動火作業的情形,遂認定申請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保證所屬人員的行為符合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規定,于2025年2月對申請人作出罰款49100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申請人是否盡到資質審查義務、被申請人以此作出行政處罰是否合法。經聽證查明,申請人作為施工現場安全監督責任方,未嚴格審查動火工人資質即簽字審批,對在施工中引發火災且造成財產損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依照《山東省消防條例》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符合規定。聽證過程中,經釋法說理,申請人表示對行政處罰不持異議,但是希望通過案件審查推動被申請人明確火災事故責任比例,以便與某食品科技公司協商確定火災損失承擔比例。基于此,行政復議機構堅持實質性化解爭議的目標導向,主動與被申請人溝通對接,促成被申請人制作火災事故分析報告,詳細分析事故起因與火災擴大原因,清晰界定各方責任,為后續申請人與某食品科技公司的民事爭議處理提供依據。申請人的訴求得以解決,遂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穩定,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實施相關執法行為是筑牢安全防線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聽證方式,全面查實案件真實情況,支持和保障了合法合理的執法行為。同時聚焦申請人的實質需要,從化解行政爭議的角度出發,一方面為雙方搭建起溝通平臺,對申請人釋法明理,講明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義務和要求;另一方面協調被申請人出具火災事故分析報告,準確界定各方責任,真正實現了事心雙解,為預防和處理申請人后續民事爭議提供了保證。此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對經營主體合規經營的充分關切和訴求事項的精準回應,對優化安全生產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參考意義。
日期:2026-2-12 19:20:4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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