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6-2-7 15:14:28 高檢網
最高檢明確“正確的民事檢察抗訴工作取向”——
“不把改判作為評價抗訴質效的唯一標準”
“不能把改判作為評價民事檢察抗訴質效的唯一標準。”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廳廳長藍向東做客“學思踐悟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最高檢廳長訪談時,就民事檢察抗訴有關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他表示,對于法院維持原判案件要客觀分析,不能簡單認為抗訴案件有問題,對于法院認可抗訴理由成立但基于當事人利益平衡等現實因素而維持原判,或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仍應當肯定抗訴工作的成效。
作為民事檢察監督方式之一,民事檢察抗訴是做實有效監督的有力抓手,因其必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一直受到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采取抗訴的監督方式,檢察機關一般有著哪些考量?對此問題,藍向東向記者進行了詳細介紹。
第一,堅持抗訴與息訴并重。對于確有錯誤的司法裁判,要依法監督糾正。堅持將抗訴擺在突出位置,用好抗訴這一法定方式,完善抗前指導、上下聯動等抗訴工作機制,加強跟進監督、接續監督,確保監督剛性。注重完善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工作聯動機制,對法院無正當理由不采納再審檢察建議的,依法該抗則抗。同時,對于正確的司法裁判,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檢察機關也要加強釋法說理、息訴服判工作,維護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加強和規范民事檢察和解工作,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民事檢察環節的矛盾糾紛。進一步加強擬不支持監督申請等案件聽證工作,切實把釋法說理、化解矛盾貫穿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全過程。
第二,對抗訴可能創設新的監督規則的,要進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考量,確保“三個效果”相統一。民事抗訴工作要堅持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對于抗訴的必要性,一方面要確保檢察政策、檢察辦案與宏觀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切實找準履職切入點和著力點,以更加務實有為的檢察舉措,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要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統籌處理法理、事理、情理,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三,堅持正確的抗訴工作價值取向。抗訴工作的目的在于通過督促法院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雖然法院對抗訴案件是否改判是評價抗訴工作質效的重要標準之一,但不能把改判作為評價的唯一標準。只要民事生效裁判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且確有監督必要的,檢察機關就要依法進行監督。對于法院維持原判案件要客觀分析,不能簡單認為法院沒改判,就是抗訴案件質量有問題,對于法院認可抗訴理由成立但基于當事人利益平衡等現實因素而維持原判,或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仍應當肯定抗訴工作的價值。
作者:王極 于瀟
日期:2026-2-7 15:14: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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