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6-1-28 20:44:03 民政部
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訂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實施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是民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社會組織培育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健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機制,提升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發揮評估工作對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內部治理、服務能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民政部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了評估定義和原則等基本內容。強調評估工作是由社會組織自愿申請,民政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綜合評價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的工作。要求評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實行分類評估、動態管理。
二是放寬了社會組織參評條件。對參評資格條件的限制性規定作適當簡化,不再將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及受到輕微行政處罰作為限制性條件。規定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的前4年內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三是優化了評估工作程序。取消復核委員會設置,將復核委員會相關工作納入評估委員會。規定在評估等級有效期的前2年內申請重新評估的,可以適當簡化實地評估的程序和內容。明確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情況的報送要求。
四是完善了監督管理措施。明確民政部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選評估等級在4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對其進行跟蹤評估。規定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發生可能影響等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核查評估。根據跟蹤評估、核查評估結果,相應調整評估等級。
五是明確了評估工作的其他事項。統一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計算方式,規定評估等級有效期從民政部門發布評估結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延續至第5年的12月31日終止。
日期:2026-1-28 20:44:0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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