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6-1-13 20:23:49 財政部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保障基金會計核算,服務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近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財會〔2025〕35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補充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部于2017年印發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號),在規范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服務加強社;鸸芾、維護社;鸢踩确矫姘l揮了積極作用。醫療保障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持續深化醫保體系改革,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制度,醫;鸬倪\行管理模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對醫保基金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出,要“優化藥品集中采購,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實施康復護理擴容提升工程,推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加強對困難群體的關愛幫扶”。在這一背景下,出臺《補充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要求,服務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要求“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當下正處在長護險試點地區制度銜接和其他地區制度新建的關鍵時期,《補充規定》及時統一和規范了長護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及報表編制,有利于真實反映各地區基金運行情況,為長護險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務醫療保障體制改革。
二是貼合管理實際,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實行保費預繳制,即本年度預繳以后年度保費。現行會計制度采用收付實現制,無法實現收支責任的匹配,不利于基金可持續運轉。《補充規定》根據管理需要調整城鄉居民醫保保費的會計處理方式,能夠如實反映基金運行情況,及早發現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風險。
三是跟進醫保基金改革最新發展,服務加強醫;鸨O管。醫;鹗侨嗣袢罕姷摹氨CX”、“救命錢”。近年來,國家醫保局集中發力,針對醫保結算方式、藥品耗材集中采購、醫保基金監管等出臺一系列政策,形成了新的業務模式!堆a充規定》通過設置明細科目方式反映新業務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顆粒度,為加強基金運行監測與風險預警提供支撐。
問:《補充規定》的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2024年底,我們啟動了《補充規定》的研究工作,多次赴國家醫保局進行座談,了解有關各方的信息需求。在系統梳理分析醫保政策及醫;饦I務流程的基礎上,先后赴寧夏、安徽等地就長護險、醫保錢包等問題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2025年8月,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通知,就《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國家醫保局及各地財政部門意見,并通過各地財政部門征求經辦機構等相關主體意見。
征求意見稿印發以來,各有關方面積極反饋。反饋意見總體認為,《補充規定》對醫保新業務的會計處理作出統一規范,有利于加強醫;鸸芾,是服務醫療保障體制改革的有效舉措。我們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分析,在充分吸收的基礎上形成送審稿,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正式印發。
問:《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補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內容:
(一)明確長護險基金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參照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二)增設相關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具體包括:針對醫保預付金、集采預付金、直接結算資金,在“1101 暫付款”科目增設明細科目;針對城鄉居民醫;鸨YM收入確認,在“2001 暫收款”科目增設明細科目;針對大病保險資金,在“5101 大病保險支出”科目增設明細科目;針對長護險基金,增設2個支出類一級科目,在有關收支余科目增設明細科目。
(三)明確長護險基金“收支表”的報表格式和編制要求,以及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大病保險支出”項目的列示要求。
(四)明確城鄉居民醫;鸬鹊男屡f銜接要求。
(五)明確文件的生效日期為2026年1月1日。
問:《補充規定》需要關注哪些內容?
答:一是關于城鄉居民醫;鸨YM收入的會計處理,F行會計制度下,城鄉居民醫保保費計入繳費當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計入實際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補充規定》調整了這一事項的核算要求,經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的經辦機構,對于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預收的以后年度保費,在收到時通過“暫收款”科目進行處理,在對應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確認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長護險基金預收的城鄉居民下年度個人保費也通過“暫收款”科目處理,但該事項無需經過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同意,統一按照《補充規定》執行。
二是關于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下“大病保險支出”科目的明細科目設置!堆a充規定》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醫保機構自行經辦兩種模式下大病保險資金的會計處理作出進一步規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模式下,經辦機構應當設置“劃轉保費支出”、“風險賠付”、“盈余返還”、“其他支出”明細科目,對大病保險保費劃轉、風險賠付、盈余返還等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三是關于醫;鹋c藥企直接結算的會計處理。近年來,國家醫保局積極推動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的直接結算工作,破解醫藥企業回款難的問題。實務中,對于該類業務是確認暫付款還是支出,尚沒有統一的規定!堆a充規定》要求直接結算業務通過“暫付款”科目進行處理,待保費結算后再確認支出。該處理方式可以如實反映資金墊付情況及醫保基金對參保人群的保障情況,為加強墊付資金監管及醫保費用結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問:如何做好《補充規定》的貫徹實施?
答:對經辦機構而言,一是要及時調整和更新會計核算系統,確保會計核算模塊設置滿足《補充規定》的要求。二是要嚴格按照《補充規定》要求開展賬務調整,尤其是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要準確梳理業務數據,按照規定的步驟做好保費收入的新舊銜接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充規定》的宣傳和培訓,幫助醫保經辦機構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補充規定》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及時收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實施中的問題并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財政部會計司將會同國家醫保局加強指導,及時了解和解決《補充規定》實施中的問題,推進《補充規定》全面有效實施。
日期:2026-1-13 20:23:4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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