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9-26 20:30:05 民政部網站
近日,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工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多處對社會組織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社會組織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在內部治理中發揮著樞紐作用。近年來,一些社會組織理事會不同程度存在著職責權限不清晰、運行機制不科學、議事決策不規范等問題,有的因無法發揮作用導致社會組織長期無法正常運轉。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明確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目標要求和實踐路徑,不斷提升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對外服務水平,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聯合制定了《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總體要求。《意見》提出以建設機構權責明確、運轉順暢協調、內部治理有效的社會組織法人主體為目標,圍繞理事會機構建設和能力提升,著力健全理事會運行、保障和監督等各項制度,推動理事會在社會組織內部治理中充分有效發揮樞紐作用,不斷提升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對外服務水平。
(二)落實理事會工作職責。《意見》提出,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主要承擔編制發展規劃、決定重大事項、制定管理制度、防范運行風險等職責。要求社會組織科學劃分理事會與其他內部治理機構的職責,理事會要接受黨組織、監事會(監事)、會員及職工監督。明確理事會主要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變動、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的,不得進行委托。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應召開辦公會、專題會等,集體研究決定理事會委托事項。
(三)健全理事會機構組成。《意見》要求,社會組織須合理設置理事會規模和負責人數量,堅持“德才兼備”選人標準。要求加強對理事會成員的教育管理,按需開展培訓,推動提升理事履職能力,同時理事會成員要積極參與議事決策。明確理事長是理事會規范運行和有效發揮作用的第一責任人,要積極推動理事會決議落實,督促和保障理事會成員正確履職、行使相關權利。要求社會組織嚴格落實民主選舉要求,確保過程公開、結果公正;落實民主協商要求,統籌提出理事會有關人選;按照章程規定按時換屆,加強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確保換屆工作正常平穩有序。
(四)優化理事會決策機制。《意見》提出,理事會要加強會議籌備,完善會議召集、議題征集、服務保障等相關制度,提高會議議題質量,議題上會前充分征求相關方面意見,科學作出決策。要求理事會會議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要求,確保每名理事會成員平等且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進行表決;理事會會議原則上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邀請監事會(監事)、辦事機構派員列席,規范起草會議記錄和紀要等文件,建立健全委托參會、回避表決、關聯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加強理事會決議落實全過程管理監督,強化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紀效果統一。
(五)強化理事會運轉保障。《意見》強調,社會組織要堅持把黨的全面領導落實到理事會建設和履職各項工作中,積極支持黨組織與理事會密切協作、相互支持開展活動,結合實際制定黨組織參與決策事項清單,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安排。要求社會組織完善理事會工作評價機制,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增強理事會成員的履職積極性、自覺性、主動性和責任感、事業心。提出要探索實行履職承諾制度,推動理事會成員勤勉忠實履行職責。強調社會組織要建立完善理事會履職情況記錄、檔案管理及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矛盾糾紛防范化解機制。
三、貫徹落實
《意見》對各地民政部門、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下一步,將根據不同社會組織特點強化分類指導,推進精準施策;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做好典型宣傳和經驗推廣。
日期:2025-9-26 20:30:0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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