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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rqgs.com 2016-11-14 16:31: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14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意見》明確,建立多層次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溝通聯系機制,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及時就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數量增長迅速。自2008年開始,一些地區的人民法院與當地的保險行業組織就處理保險糾紛的訴訟調解機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我院與中國保監會于2012年12月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選擇了32個地區開展試點工作。三年多來,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與保險監管機構協同運作,穩妥推進,圓滿完成了各項試點任務。2015年9月份,我院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召開了全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工作推進會。這次會議總結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試點工作取得的成績和經驗,對進一步深化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進行了研究部署。為落實會議精神,進一步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充分發揮該機制的功能與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意見》。
有記者問,《意見》主要從哪些方面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進行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一是加強平臺建設!兑庖姟肺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引導開展地區法院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整合資源,優化配置;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或者通過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的方式,推動調解組織的規范化、標準化;規定由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調解組織的建設工作,制定調解組織管理制度,建立調解組織的評價機制;積極推動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模式,推進糾紛的快速處理,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二是規范運作程序。明確了立案前委派調解和立案后委托調解的具體操作流程,將立案前委派調解對接流程分解為訴前引導、委派調解、組織調解、司法確認四個環節,將立案后委托調解對接流程分解為委托調解、組織調解兩個環節,并詳細規定了各環節的操作要求,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提供了程序保障。另外,還對調解時限進行了規定,避免以拖促調、久調不決。
三是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多層次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溝通聯系機制,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及時就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定期交流信息和數據。建立疑難糾紛指導機制,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就保險糾紛調解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向法院提出咨詢,法院應及時予以指導和答復。探索建立在線調解機制。依托互聯網探索建立保險糾紛在線調解模式,促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信息化發展。
四是強化措施保障。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加強經費保障以及完善司法確認程序。
五是加強引導與宣傳教育。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納入法律宣傳活動體系以及消費者教育體系。提升保險糾紛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增進社會公眾對訴調對接工作的參與度,形成有利于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良好氛圍。
有記者問,《意見》在加強措施保障方面有何新的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稱,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工作,完善相關保障措施非常重要!兑庖姟穲猿謫栴}導向,強化措施保障。明確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
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開展地區法院負責對接的庭室的明確問題,規定法院應明確由一個庭室統一負責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對外協調,各相關庭室要積極參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注重溝通協作;
二是針對保險公司調解權限不足的問題,明確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調解組織的指導和監督,鼓勵保險公司建立調解權限動態授予、異地授權、及時應調、快速審批等機制,保障基層分支機構能夠通過調解解決與消費者的爭議糾紛。保險行業協會要通過組織會員公司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的形式督促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積極參與調解并及時履行調解協議。以確保作為糾紛一方主體的保險公司愿意調解、能夠調解以及接受調解,充分發揮該機制的作用。
三是針對調研中反映最突出的經費保障問題,明確措施途徑。保險行業協會可依法采取增加專項會費或根據各會員公司調解案件數量收取費用等方式落實訴調對接機制經費保障。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支持,將訴調對接工作納入當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經費保障范圍,確保訴調對接工作有效進行。
四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對通過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達成的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的管轄問題,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日期:2016-11-14 16:31:55 | 關閉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