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8-14 17:44:12 應急管理部網站
應急管理部關于公開征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應急管理部起草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14日。有關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表》,并發送至電子郵箱aqscfzjs@163.com。聯系電話:010-84657872.
附件:1.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對照表
4.征求意見表
應急管理部
2025年8月13日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以下統稱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以及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洋石油天然氣領域安全評價機構、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和專業設備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系統,完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標準體系。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分別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作出調整外,資質認可機關不得下放資質認可事項。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條 支持發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行業組織,鼓勵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評定制度,健全技術服務能力評定體系,完善技術仲裁工作機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執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六條 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條件另行制定。
第七條 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固定資產不少于一千萬元;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具有與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環境,檢測檢驗設施、設備原值不少于八百萬元;
(三)承擔單一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其全職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個業務范圍,至少增加五名全職技術人員;全職技術人員中,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全職技術人員具有與承擔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在本行業領域工作兩年以上;
(五)主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應當為本機構全職技術人員,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技術負責人須同時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在本行業領域工作八年以上;
(六)符合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相關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文件化管理體系;
(七)法定代表人知悉并承擔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
(八)正常運行并可以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和報告的網站;
(九)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無嚴重失信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申請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業務范圍的條件,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后印發。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認可業務范圍與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目錄和煤礦災害等級鑒定業務范圍一致。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得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一)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及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部門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含控股、參股)的企業法人。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安全評價或者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其注冊地的資質認可機關。申請材料清單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資質認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機關在開展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時,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事項,需書面征求本級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在本部門網站公開有關信息(附件1、附件2),頒發資質證書,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系統;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資質證書的式樣和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資質認可機關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開,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系統相關信息。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書面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和業務范圍。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需要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資質認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變更申請的材料和具體程序,由資質認可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開,并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系統:
(一)法人資格終止;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三)自行申請注銷;
(四)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資質;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注銷后無資質承繼單位的,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對注銷前作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結果繼續負責。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備本辦法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接受其資質認可范圍內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且應當與其簽訂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為依據,作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其決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我約束。安全評價機構的專職技術負責人、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當按照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須為本機構全職技術人員,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并具有與業務相關的高級職稱或者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在本行業領域工作四年以上。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將機構綜合信息、安全評價現場勘驗圖像影像、檢測檢驗現場圖像影像,以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應當按規定進行脫密處理)在本機構網站公開。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新、真實完整。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如實記錄過程控制、現場勘驗和檢測檢驗的情況,并與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一并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告知(附件3)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抽查。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過程進行監督,并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對象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提出的事故預防、隱患整改意見,應當及時落實。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技術服務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政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主動公開服務收費標準,方便用戶和社會公眾查詢。
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服務費用一律由行政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對審批對象免費。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再具備資質條件或者資質過期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二)超出資質認可業務范圍,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三)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掛靠,轉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項目,分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四)出具失實或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
(五)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六)全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七)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八)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九)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十)不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監督抽查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規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保證培訓時間,明確培訓內容,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監督檢查、屬地管理的相關制度和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對資質認可機關開展資質認可等情況實施綜合評估,發現涉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違法違規認可等問題的,可以采取約談、通報,撤銷其資質認可決定,以及暫停其資質認可權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等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技術服務的,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其資質有效性、認可范圍等,并對其技術服務實施抽查。
第二十六條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延伸檢查,發現問題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向資質認可機關移送涉及作出吊銷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時,資質認可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正常活動。除政府采購的技術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服務。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決定,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準入障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未取得資質的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不得超過十萬元;有危害后果的,不得超過二十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人員,由資質認可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記入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超出資質認可范圍開展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按照本條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責令暫時停業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參與相應技術服務活動而在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名的;
(二)出租出借相關資格證書,掛靠,持假證執業的;
(三)全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第三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暫時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不得超過十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通過合同或者約定等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項目,分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第三十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二)未按規定公開機構綜合信息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檔案的;
(四)不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監督抽查的。
第三十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二)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檢測檢驗現場圖像影像資料的;
(四)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五)項目組人員不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業能力配備標準的;
(六)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七)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八)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九)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存在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其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注冊地資質認可機關。
撤銷、吊銷資質證書和停業整頓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決定。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經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全職技術人員是指與機構訂立勞動合同并由該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在本行業領域工作二年以上。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注冊地所在的城市范圍內有滿足資質條件的固定資產、工作場所和全職技術人員,范圍之外的不得作為機構資質的申請條件。城市范圍是指注冊地所在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第三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開展法定安全評價業務時,須至少滿足對應業務范圍的專業能力配備標準要求,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由所在地的資質認可機關組織實施。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設立的子公司應當依法取得資質后,方可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2019年3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5-8-14 17:44:1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