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歷史今天>>【1933年5月31日】中國代表被迫簽訂《塘沽協定》
http://www.qrqgs.com 2010-5-31 00:43:05 來源:人民網
![]() 簽訂《塘沽協定》的“華北停戰會議” |
| 1933年5月22日,在蔣介石、汪精衛授意下,何應欽派熊斌為中方首席代表,與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寧次在塘沽倉庫樓上談判。 31日,中國代表同意了日方提出的停戰協定草案,一字不改,正式簽署了《塘沽協定》。 協定規定(1)中國軍隊撤至延慶、昌平、通州等一線以西、以南地區,不能越線前進;(2)日軍為確認第1款的實行情況,隨時可以用飛機或其它方法視察,中方應予以保護;(3)日軍在確認中方已遵守第1款時,自動撤歸長城線;(4)長城線以南及第1款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域的治安維持,由中國警察機關負責。協定實際默認了日本對東三省和熱河的占領。 |
日期:2010-5-31 00:43:05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