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歷史今天>>【1950年2月14日】中蘇兩國簽訂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http://www.qrqgs.com 2010-2-14 00:14:15 來源:人民網
![]() 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在條約上簽字 |
| 1950年2月14日,《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在莫斯科簽訂。此前,毛澤東曾在1949年12月訪問蘇聯。由于蘇聯拖延,直到1950年1月20日,周恩來到莫斯科后才正式開始會談。該條約于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如在期滿前一年締約國一方未提出愿意廢除時,則將延長5年,并依此法順延之。條約內容大意:防止帝國主義侵略以鞏固遠東和世界和平;發展和鞏固兩國間的經濟文化互助合作關系。與此同時,兩國還簽訂了一些協定。根據這些協定,蘇聯同意放棄在中國的特權,在1952年以前將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和財產無償移交中國政府。蘇軍從旅順撤出,中國政府償付蘇聯自1945年以后在此的建設費用。蘇聯貸款3億美元給中國政府,年利1%。 1979年4月3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因鑒于國際形勢已發生重大變化,決定條約期滿后不延長。 |
日期:2010-2-14 00:14:15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