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tài)>>歷史今天>>【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中國提出“21條要求”
http://www.qrqgs.com 2010-1-18 00:35:54 來源:人民網
![]() 向袁世凱遞交“二十一條”的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 |
| 1914年夏天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以后,由于歐洲列強陷于大戰(zhàn),無暇顧及東方,這為日本在中國進行擴張?zhí)峁┝私^好的機會。8月23日,日本對德宣戰(zhàn),派兵在山東龍口登陸。3個月后,日本控制了青島原德國租借地以及膠濟鐵路全線。1915年1月7日,中國政府照會日本方面,要求撤走日軍,但遭到拒絕。 日本一方面出兵中國山東,另一方面加緊制定全面的對華要求。外務大臣加藤指示外務部把包括軍部在內的各方面的要求綜合到一起,最后歸納為5號21條。 1915年1月18日下午,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前往懷仁堂把日本對中國的21條要求遞交給袁世凱,并且逐一加以說明。他還說:“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條件,則可證明日華親善,日本政府對袁總統(tǒng)亦可遇事相助。”最后他要求對此事嚴守秘密。袁世凱表示在詳細考慮之后由外交部給予答復。 日本提出的5號21條要求基本內容如下: 第一號關于山東問題四條:日本擬向德國協(xié)定取得德國在山東享有的一切權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連接膠濟路的鐵路;中國從速自動開放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等。 第二號關于日本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yōu)越地位”的七條: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及南滿、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地區(qū)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yè)各項生意;可獲得該地區(qū)的開礦權等。 第三號關于漢冶萍公司二條:俟將來機會相當,將該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yè);所有屬于該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 第四號一條: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共七條: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所有在中國內地設立的日本醫(yī)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須將必要地方的警察作為中日合辦等。 當天晚上,袁世凱召集外交部總長等人商議對策。經過幾天的會議商討,決定在不礙及主權的情況下可以滿足日本的一些要求。中日談判開始以后,日本方面態(tài)度極為強硬,“必欲達到目的而后可”。為了爭取外界及輿論支持,袁世凱政府向英美外交官和報界透露了日本的部分要求。 消息傳出后,中國的人民大眾非常憤慨。紛紛集會、演講、建立反日愛國團體、抵制日貨,并通電全國,全國各地掀起了各種各樣的愛國活動,譴責日本試圖滅亡中國的侵略行徑,堅決要求政府拒絕日本的無理要求。中國人民強烈的憤慨和反抗,使21條不能完全付諸實行,實際上宣告無效。 |
日期:2010-1-18 00:35:54 | 關閉 | 分享到: